河南省工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所在单位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本人不愿意恢复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和补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