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各级地方工会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和编制列在地方工会的产业工会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除应当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地方工会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和编制列在地方工会的产业工会离休、退休人员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