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六条有效工会组织的建立、撤销,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分立、合并工会组织或者把工会组织所属的机构撤销、合并、归属其他部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