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登记,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