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基层工会中女会员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