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畜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畜牧业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