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牧业的领导,协调解决畜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