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养殖者或者屠宰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