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通过道路运输畜禽进入或者经过本省,应当随车携带动物检疫证明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材料,并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

禁止接收未附有有效动物检疫证明或者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畜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