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条例/第四章 畜禽养殖与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产品基地建设,引导养殖、加工企业与中小养殖场(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鼓励政府或者龙头企业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中小养殖场(户)提供繁育、饲喂、诊疗、防疫等技术服务。支持成立畜禽产业协会,在产销对接、市场开拓、品牌推介、展览展示、权益维护等方面为中小养殖场(户)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