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

畜禽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承包、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土地从事畜禽养殖活动。鼓励依法利用闲置土地、未利用地、废弃地、荒滩等发展畜牧业。

在畜禽养殖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支持发展畜禽设施养殖,鼓励多层立体养殖,采用多种节约集约用地方式发展畜牧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