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协作,推动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