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免除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