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应当听取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意见,核查事实,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劳动法律监督所需的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