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或者收到有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登记。对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的,向同级工会报告,并及时进行调查、反馈。对不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或者已经由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日内告知实名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