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

(二)对本区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三)接收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调查、处理和反馈;

(四)向用人单位提出依法改正意见;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未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前款职责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