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指导、支持下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三)培训、考核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四)接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通过同级工会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六)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法律监督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