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成品油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利用自用的加油装置对外提供加油服务;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对外采用直接加注的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供成品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