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实验动物质量标准分为四级:一级为普通级,二级为清洁级,三级为无特定病原体级,四级为无菌级(包括悉生动物)。

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