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州(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监督检查结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