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与实验动物福利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善待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虐待实验动物;逐步开展动物实验替代、优化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对不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应当采取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妥善处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