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规定没收的违法所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退还受损害的当事人,无法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