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歇业或者终止职业介绍业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歇业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