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对下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与管理;

(三)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

(四)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五)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与实施;

(六)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

(七)抗震救灾物资储备和质量安全;

(八)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及资金和物资的使用。

有关部门应当对检查结果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