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适时排查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隐患,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配备应急包等必要的自救互救装备。

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党校、行政学院(校)应当把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公益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避险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