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地方气象事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为地方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服务的大气探测、气象通信、信息、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及其基础设施建设;
(二)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应用气候工作;
(三)农业气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试验及推广应用,气象科技扶贫;
(四)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建设;
(五)气象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其监测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六)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七)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和防御工作;
(八)城市环境气象工作;
(九)地方建设需要的其他气象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