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五章 气象防灾减灾与气象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和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或者申请者承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