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和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

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或者申请者承担。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