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