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指导乡村医生和家庭健康指导员履行出生缺陷防治宣传动员、健康教育等职责,满足育龄人群优生优育需求。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