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七条有效提供出生缺陷防治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筛查发现高风险或者怀疑胎儿发育异常的,应当书面告知孕妇或者其家属,并建议进行产前诊断。产前诊断确诊为出生缺陷病例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给予医学指导和医疗干预建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