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开展婚前、孕前、孕期以及产后健康指导,将孕产妇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提供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孕期保健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提供服务条件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购买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