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