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绩效结果应用第三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被评价部门、单位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