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被评价部门、单位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