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对绩效运行日常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者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按照程序报本级财政部门调剂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者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者风险等情况,应当暂停项目实施,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按照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