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信息共享。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情况,协助财政部门强化信用管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