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一般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建筑高度、建筑风貌、主要交通出入口,停车位配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要求。

道路、管网等市政线性工程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一般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长度、宽度、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但是,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商务类建设项目,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不得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不得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