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九条有效村(居)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屋周边、入户道路和承包管理的田地、林地、池塘等区域的清洁工作,规范处置垃圾、污水、农业生产废弃物等,积极参加乡村清洁公益活动,养成文明卫生习惯,不乱丢乱扔垃圾,保持居住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