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八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负责本区域内的清洁工作,组织本区域村(居)民开展村道路、广场、沟渠、河流、公厕等公共区域的环境整治和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工作。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