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支持、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参与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筹集、收取的保洁、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费用专项用于乡村清洁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乡村垃圾、废弃物、污水等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