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支持、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参与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筹集、收取的保洁、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费用专项用于乡村清洁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乡村垃圾、废弃物、污水等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