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送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