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