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