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