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配套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