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文本以及草案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昌吉日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上全文刊载,并及时在《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在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