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法规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起草主体。

重要法规的起草应当成立立法专班,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自治州副州长共同担任起草小组组长,协调解决起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