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第四十九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监察和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解释通过后三十日内,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