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终止或者延期的决定书面通知提案人。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