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